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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人防车位,又该如何使用维权

  7月22日上午,建邺区人防办收到一面锦旗,然而赠予者是南京市建邺区拉德芳斯部分业主代表,为感谢建邺区人防办严格执法、高效热情的服务。



  在2016年初,河西拉德芳斯的业主因为租用车位问题多次向“12345”政务热线反映情况,建邺区人防办高度重视,并安排专人跟踪调查处理纠纷矛盾,耐心向群众宣讲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制止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妥善解决了民众关注的矛盾纠纷,最终获得了广大业主的满意好评。



什么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实际上就是平时使用功能为停放车辆的防空地下室区间。随着家用汽车保有量的急剧上升,停车难日益成为老百姓不得不面对的头疼问题。位于地下的人防停车场,一方面在缓解停车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权利争议的焦点。


 人防车位图2


如何确定一个车位是否属于人防车位?


1、察看现场标注;

2、如果现场没有标注清楚,可到工程管理单位或人防监管单位查询。



人防车位的特殊性


1、具有战时防护功能。防空地下室除了考虑平时使用外,还必须按照战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顶板、外墙、底板、柱子和梁都要比普通地下室的尺寸大。还需要进行临战前转换设计,例如战时封堵墙、洞口、临战加柱、防护门等。对重要的人防工程,还必须在顶板上设置水平遮弹层用来抵挡导弹、炸弹的袭击。



2、工程受到法律保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如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开沟、植桩等;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擅自将管网、线缆穿越人民防空工程;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伪装、地面附属设施以及防洪、防倒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进排风竖井、进排水管道;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护设施,进行穿墙打孔等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和装修;占用人民防空工程通风、配电等设备用房作其他用途。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处置受到法律限制。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人防车位图三


人防车位都不可以出售吗?


  关于人防车位可不可以出售,是广大市民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其实人防工程有的可出售,但是大部分不可出售,要看项目具体建设情况。必建人防工程不能出售,超建人防工程可以出售。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法规明确此类人防工程不得出售即无法转让所有权,此类人防工程用作车库(车位),房产部门也不予核发产权证。但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可以出售,房产部门负责核发产权证,产权年限与地面建筑相同。



省物业条例关于人防车位的规定


  2013年5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突出人民防空“战时防空、平时服务”的功能,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平时使用的管理,进一步强化民防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的监管职责,特别强调了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全面正确理解和贯彻这个规定十分迫切、十分必要。


一、新建住宅小区交付必须依法建成人防工程,并且经过民防主管部门认可


  《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新建住宅小区交付必须具备的条件,强调了建设单位的交付义务。其中包括: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民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以及人民防空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二、平时开发利用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难功能


  《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重申对人防工程作为停车位等使用的要求,规定: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难功能。


三、人防工程停车位不得出售、附赠,平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008年9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经明确做出人防工程“不得出售”的规定。这次《条例》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在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四、加大对违法出售、附赠或者变相出售人防工程的处罚力度


  《条例》在第八十九条专条做出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您遇到这种行为,一定不可轻信其口头承诺,请及时联系所在区以上人防部门投诉具体情况,或直接拨打“12345”政府服务呼叫热线,建议保留并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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