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南京实施新规,按照《南京市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对全市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进行规范化管理。
近日,从南京市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处获悉,此次出台的经费筹集管理新规共有两个亮点。
首次规范了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第一个亮点是首次规范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只有省级以上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才有权制定收费标准。南京主城区原来的收费标准有一部分是市财政市物价部门制定的,而江宁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的收费标准则是区政府制定的。同一个开发企业,在南京不同的区域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设标准、收费标准都不一致。
例如,过去一个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居住小区,每户100平方米,共1000户,3200人,都是10层的住宅,在主城区至少要按每人1.8 平方米,修建5760平方米的防空地下室。而在某区只需修建4000平方米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360万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而新规出台后,统一、规范了全市人防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
明确按规范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据悉,新规的第二大亮点在于明确了按规划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求。新的管理办法规定,新建项目按标准核定的必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出按人防工 程建设专项规划的规定面积,超出部分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按规定缴纳超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例如一个居住小区的建筑面积是10万平方米,都是10层的小高层,居住人数也是3200人,按照规划需要,按每人1.8平方米修建防空地下室,合计5760平方米就够了。但按标准核定的必建防空地下室 却是10000平方米。根据新的规定超出部分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按规定缴纳超出4240平方米的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新的规定体现了按战时需求建设 的规划思想,避免了浪费。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南京战区贯彻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2001]联字第1号)、《南京战区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2002]联字第1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作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40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宁委发[2001]46号)等文件精神,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我市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南京市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是指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市区、郊区、县、镇、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矿区和各类园区。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项目及对象。
1、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指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拨给同级人防办公室用于人防建设的经费。
2、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企业(含中央、省内外、部队驻宁企业)包括:
(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4、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凡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会堂、教学楼、图书馆、科研楼、学生宿舍、医院、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培训活动中心、浴室、商场、仓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用房、机场、车站、加油站、沿街门面房、经营管理用房、大体量建筑群等各类建筑),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都必须按规定配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用于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6、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指按国家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提供技术服务、劳务、设计科研和国有资产使用等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平战结合收入。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标准
(一)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
1、市、区、县各级财政应依法将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应分别按市主城区人口总数和区县辖区内城镇人口总数人均1元的标准,分别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核拨给同级人防办公室。
2、根据国家规定,各级人防指挥所建设、使用和管理经费由当地政府部门安排。
(二)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人防建设经费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缴纳15元,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
(三)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缴纳60元。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县人防办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8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4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200元。
2、新建除第1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4%的比例配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市、县人防办批准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3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000元。
3、新建除第1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城区现按3%比例,新城区现按2.5%比例,县现按2%比例;三年后城区、新城区和县均按4%比例缴纳。)配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3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000元。
4、新建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危房翻建),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市、县人防办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1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18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1500元。
(五)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标准执行省有关规定。
三、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办法
(一)市、区、县地方财政每年按规定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给同级人防办公室。
(二)企业、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由人防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征收。
(三)市、区、县新建民用建筑,计划部门在下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同时下达人防建设任务。按规定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区、县人防办公室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区人防办负责收取非沿街区域内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经人防办公室签证后,由规划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行政区划调整前县管理范围的区域,按市有关规定享受三年优惠政策。三年(2002-2004年)内各项人防经费自收,专项用于人防建设,三年期满,优惠政策自行取消。六合区、浦口区行政区划调整前原大厂区、浦口区的区域范围内,应收缴的各项人防经费按现规定执行。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仙西新市区(仙林大学城、亚东新区等)、秦淮河以西地区等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应收缴的各项人防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收取。
(六)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由各级人防办公室负责收取。
四、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管理
(一)各级人防办公室是人防建设经费的主管部门,各项人防建设经费由人防办公室统一筹集,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效果负责。
(二)人防建设经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免征各种税金和基金。
(三)人防建设经费应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得将人防建设经费挪作他用、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统筹调剂使用。财政部门应根据人防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拨付人防建设经费。
(四)应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按时缴纳人防建设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对按规定应当缴纳而未缴纳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人防办公室有权依法追缴人防建设经费,并按超过规定解缴期限次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款项2‰的滞纳金。
(五)人防建设经费的执收单位,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六)市、区、县人防办公室可在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中,给予代收单位5%以内的手续费。各代收单位应及时将代收的人防建设经费存入人防建设经费财政专户。
(七)市财政局和市人防办公室按区、县人防办公室年度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不含财政安排)总额5%的比例、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总额20%的比例,联合下达区、县人防办公室上缴市人防建设经费任务,各区、县财政部门按季度上缴市财政人防专户。
(八)依法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由各级人防办公室按照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各项开支项目统一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经上级人防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九)市、区、县人防办公室对人防建设经费的收取、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人防财务管理规定和人防会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过去筹集人防建设经费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自2016 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防办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2003〕70号、宁财综〔2003〕528号、宁价房〔2003〕240号)、《关于调整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宁防办〔2005〕11号、宁财综〔2005〕90号、宁价房〔2005〕41号)、《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06〕27号、宁财综〔2006〕217号、宁价房〔2006〕120号)同时废止。本市范围内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