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防办发布《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对全市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做了统一。
防空地下室与易地建设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其建设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布局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和管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制定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免易地建设费的优惠措施。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内容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防空地下室建在楼房底部,对航弹的直接命中和早期核辐射、核沉降都有较好的防护效果,可以大大地减少人员的伤亡损失。防空地下室建在楼底下,可以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有效保存战争潜力。战时遇到敌方空袭时,楼上人员和附近居民出入方便,可以就地就近疏散。修建防空地下室还可以增强楼房稳定性,提高地面建筑物的防灾抗毁能力,能有效地减轻地震所造成的危害。修建防空地下室可以增加楼房的使用面积,节省地皮,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细则有利于人防工程按需建设
据了解,此前江南六区、浦口区、江宁区,高淳区、溧水区、六合区、以及各园区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都有自己的标准,同一个建设单位,在我市不同区域建设的项目,建设与收费标准都不一致。政策的不统一给开发建设带来了管理上的不便。“之前行政审批行为不够规范,有的政策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政策统一后有利于人防工程按需求建设,避免超建或配件不足。有了全市一致的政策也可以防止有关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市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处处长袁学新说。政策统一后,市人防办后续还将进行监督、管理,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首次规范了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省级以上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才有权制定收费标准。南京主城区原来的收费标准有一部分是市财政市物价部门制定的,而江宁六合浦口高淳溧水新五区的收费标准则是区政府制定的。此次细则的出台首次规范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
例如,过去一个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居住小区,每户100平方米,共1000户,3200人,都是10层的住宅,在主城区至少要按每人1.8平方米,修建5760平方米的防空地下室。而在新五区中有的地方,只需修建4000平方米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360万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而新规出台后,统一、规范了全市人防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明确按规范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细则明确了按规划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求。新的管理办法规定,新建项目按标准核定的必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出按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的规定面积,超出部分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按规定缴纳超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例如一个居住小区的建筑面积是10万平方米,都是10层的小高层,居住人数也是3200人,按照规划需要,按每人1.8平方米修建防空地下室,合计5760平方米就够了。但按标准核定的必建防空地下室却是10000平方米。根据新的规定,超出部分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按规定缴纳超出4240平方米的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新的规定体现了按战时需求建设的规划思想,避免了浪费。
此次出台的细则还规定了无需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人防专项规划指标、保障房及中小学、幼儿园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办法等。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88号)、《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中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布局应满足相关规划、规范要求,项目内防空地下室应相对集中建设。
第五条 以下建(构)筑物可以不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
(一)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及为其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消防水池、机械式停车楼、自行车棚、垃圾站(房)、围墙、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等建(构)筑物。
(三)居民楼加装的电梯。
第六条 按照《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核定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时,因修建防空地下室太小,不经济,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 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照建筑物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核定。
(二)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该栋建筑按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核定。
(三)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时,分以下两种情况核定基础埋深:
1、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下室围护结构在地下室底层投影内侧地坪与地面底层地坪的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2、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面首层外框在地下室底层投影的室内外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当有一半以上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超过3米;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
(四)10层以下非住宅建筑,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的基础埋深小于3米,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单独修建。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单独修建防空地下室,也可以结合某栋建筑修建,该栋建筑按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核定,但在上部建筑投影范围内仅允许防空地下室部分的基础埋深超过3米。
(五)地下室出入口及独立的传达室、门卫房、变配电房、开闭所等小型建筑,按基础埋深小于3米核定。
第八条 应按地面首层面积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首层面积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建筑首层部分为通道或架空的,若通道或架空部位上方为交通联系廊道或屋盖,通道或架空部位所占面积不计入首层面积;若通道或架空部位上方有其它功能建筑物的,上方建筑物投影面积计入首层面积。
(二)建筑首层含夹层的,夹层面积不计入首层面积。
(三)建筑不同部位的层数或基础埋深不同,且地面建筑结构断开的,可以按断开后的结构分别核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人防专项规划指标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片区人防工程规划、人防工程详细规划、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划和规范是人防工程规划面积核定的依据。
(二)住宅按3.2人/户,公寓按2人/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按2.5人/户核定规划人口。
(三)规划人口大于1000人的居住建筑,按《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GJ32/TJ120-2011,以下简称《居住区人防规范》)核定人防专项规划面积;规划人口少于1000人的居住建筑,不核定人防专项规划面积,按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居住建筑人防专项规划总面积不小于《居住区人防规范》规定的面积,不大于规定面积的120%。其中人员掩蔽工程不小于《居住区人防规范》规定的面积;物资库等配套工程可调整为其它功能的人防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调整办法如下:
专业队人员掩蔽部防护单元不少于800平方米,专业队装备掩蔽部防护单元不少于2000平方米。
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规划指标(平方米)
调整建设
规划指标<600
二等人掩或物资库
600≤规划指标<1000
1个单元专业队人掩或一个救护站
1000≤规划指标<2000
1个人单元专业队人掩+1个救护站
2000≤规划指标<4000
1个单元专业队装备+1个救护站
规划指标≥4000
按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各自的规划指标建设
(五)非居住项目中,可以根据条件和需要配套建设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和物资库工程。原则上每建设一个防护单元的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可设置一个防护单元的物资库工程。
第十条 享受减免政策的厂房和其它功能的混合型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厂房和其它功能组成的混合型建筑,除厂房部分(含配套设施)外,其它功能部分应按规定配建相应的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免建和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减免和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按厂房(含配套设施)与其它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的住宅建筑,按照人防专项规划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再缴纳易地建设费。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中的配套设施,凡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成本的,免建防空地下室,免收易地建设费。用于项目平衡,对外出售的经营性用房,因无法确定具体位置,按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非住宅建筑标准缴纳相应的易地建设费。
(三)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住宅建筑,按照人防专项规划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少建的防空地下室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易地建设费。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可以享受减半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政策。
(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功能房屋组成的混合型建筑,应减免和缴纳的易地建设费,按各类功能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中小学、幼儿园项目符合条件的,应配建防空地下室;如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可以改为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中小学教学楼(包括有教学功能的混合型建筑)、幼儿园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半政策;独立修建的办公楼、食堂、车库、宿舍等不享受减半政策。
第十三条 别墅,一般指带有私家花园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修建不少于20平方米6B级防空地下室。
第十四条 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2016年5月1日后变更行政许可的项目,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原审批时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宁防办〔2009〕32号)同时废止。